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条例第十九条已废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符合再审或者抗诉条件的信访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2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