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九条有效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订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报拆迁管理部门备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市拆迁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管理部门代管、信托、按政策应当退还尚未退还产权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