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十条有效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