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七条有效拆迁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拆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拆迁期限届满,未按照规定申请延长拆迁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必须停止一切拆迁行为。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办理拆迁手续后,方可继续拆迁。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