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拆迁公告发布后,在拆迁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拆迁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设立或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