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六条有效拆迁公告发布后,在拆迁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拆迁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设立或变更房屋租赁关系。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