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土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区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