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拒绝、阻碍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