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敲诈勒索、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