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第四十五条有效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本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标准付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临时安置补助费。除不可抗力外,超过本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过渡期限的,拆迁人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按照规定标准发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逾期临时安置补助费。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