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三十九条有效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拆迁公告发布后继续进行房屋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建设的部分和房屋装修的部分,不予补偿。拆迁公告发布前已对房屋进行装修的,其装修部分由评估机构或者拆迁当事人协商估价后,应当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