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第四十条有效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规定,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问题进行协商,并向拆迁人提交书面协议后,方可取得补偿款或者安置房。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