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鼓励被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的金额由拆迁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确定。
被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金额=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区位房屋补偿价+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补贴金额)+红线内空地面积×区位土地使用权补偿价。
补贴金额的计算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市人民政府制定该计算办法时,应当举行听证会。
区位土地使用权补偿价按照区位房屋补偿价的百分之三十计算。
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不再给予被拆迁人购买安置用房。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