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第十九条有效被拆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但是,安置房地点距被拆迁用地红线五公里以外,被拆迁住宅房屋市场评估单价低于所调换房屋市场评估单价(不含楼层调节价)的,同等面积部分不结算差价。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