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二十一条有效本办法所称的区位房屋补偿价为设置于拆迁范围中心位置的标准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减去标准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的余额。本办法所称的标准房屋为: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砖混结构三层,层高二点八米,成新率百分之八十,水、电、卫生设施齐全,有独立阳台,外墙为涂料或者条砖贴面,铝合金窗,夹板门,四至为相邻房产,无庭院,采光通风较好。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