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第十八条有效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根据被拆迁房屋和所调换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评估时被拆迁房屋的成新率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按照百分之五十计算。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