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第十五条有效拆迁人应当以一本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为一户,按照本规定给予补偿安置。拆迁出租的公有房屋,拆迁人应当以一份租赁合同为一户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标明的为准。未标明建筑面积的,按规定换算或者以实际丈量为准。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