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履行完毕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原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被拆除房屋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等资料,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被拆除房屋的产权注销登记,并为被拆迁人申请办理所调换房屋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

实行产权调换的,办理土地房屋权证所需的税费由拆迁人支付。

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被拆迁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货币补偿款在本市范围内购买房屋(含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在货币补偿款金额内的部分,免征有关契税。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