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和土地使用权性质以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为准。

1990年4月1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前)未经有关行政部门批准,已改变房屋用途延续使用的,房屋所有人应当持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及可证明1990年4月1日前改变用途的原始档案或者记录,于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认定手续。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逾期未申请办理认定手续的,按照原用途认定。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