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以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罚款;经返修仍达不到验收标准的,应当调换或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9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