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