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燃气规划与工程建设第十三条已修改燃气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向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移交项目档案。燃气工程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