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市政设施的,由市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