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提请发证机关吊销其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市政设施设计、施工的;

(二)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而承担设计、施工的;

(三)不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