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在城市排水设施及其维护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排放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和超标污水,倾倒垃圾、废渣、粪便以及其他废弃物;

(二)修筑有碍排水设施正常使用的建(构)筑物;

(三)种植农作物、挖坑取土及施工作业;

(四)盗窃城市排水设施的附属设施;

(五)其他损害、侵占城市排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