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已废止在城市排水设施及其维护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排放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和超标污水,倾倒垃圾、废渣、粪便以及其他废弃物;(二)修筑有碍排水设施正常使用的建(构)筑物;(三)种植农作物、挖坑取土及施工作业;(四)盗窃城市排水设施的附属设施;(五)其他损害、侵占城市排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