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利用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废水的,由排放污、废水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市政管理部门如实提供有关排放情况和资料,经批准后方可排放,并按规定交纳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在市政污水处理设施规划范围内,向城市排水系统排放污、废水的,应当将污、废水纳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集中处理。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