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用途、期限占用或挖掘。确需变更占用或挖掘位置、面积、用途或延长期限的,应当提前15日按原审批程序办理手续。工程竣工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清理场地,并报请市政管理部门验收,由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单位修复路面,恢复道路功能。

施工现场应悬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设置安全护栏、交通导向标志。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