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作为集贸市场。

本条例实施前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退出,在退出前应按规定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