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已废止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开挖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交纳3倍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