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市政设施的巡视检查制度,督促养护维修单位履行职责,保障市政设施的完好。

养护维修单位应当按市政管理部门的要求,编制养护、维修计划,并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养护维修作业。对市政设施定期进行检测、普查,发现城市道路损坏和排水设施堵塞、渗漏的,应当立即组织排除险情,予以修复。

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交通护栏、检查井盖和渠箱盖板丢失、损坏,影响车辆通行和行人安全的,产权或养护维修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接报后36小时内,予以补缺或修复。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