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市政设施竣工后,经城市规划、市政等有关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市政设施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为1年。

养护与维修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