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国内外企业或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由投资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维修;投资建设单位无偿移交市政设施又符合移交条件的,由市市政管理部门接管。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