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评审机构或评审专家不按本条例规定评审矿产资源储量的,其评审意见无效。评审机构或评审专家出具虚假评审意见或泄露评审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的,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其评审活动或建议确认其评审资格的机关取消评审资格,有非法所得的应予以没收。给有关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