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并达到下列要求:

(一)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二)办公、经营、检验室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库房面积不得小于500平方米,晒场面积不得小于700平方米;

(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加工、仓储人员各1名以上。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