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非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实行备案登记制度。非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者应当将生产的种子品种、地点、面积、技术力量等资料报所在地旗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备案。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