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的引进、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和引进根据需要进行认定。需要认定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目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