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自治区审定通过的新品种,由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发给品种审定合格证书,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