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有效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地方法规 ·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