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致使名城被列入濒危名单或者被撤销相关称号的,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