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自治县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审批、监管职责,以及履职不到位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地方法规 ·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