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Chapter 4 法律责任Article 31In force自治县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审批、监管职责,以及履职不到位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Local Regulations ·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