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在风貌协调区修缮、改造、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名城保护规划,并与名城建筑风貌、景观、视廊、环境相协调。地方法规 ·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