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四条有效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种子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