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十八条有效自治机关加强对民族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附则第四十九 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公章、牌匾、文件、公告等应当冠以“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全称。地方法规 ·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