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随意摆摊设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