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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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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市场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市场和从事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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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