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村(居)民委员会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有偿出让四荒使用权,也可实行股份合作。对权属不清,存在争议的四荒,其使用权不得出让。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