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废止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行为的,由四荒开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无法恢复原状的,责令予以经济赔偿,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