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四荒开发主管部门、财政、物价、监察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一)侵占、挪用四荒出让金的;

(二)向四荒开发者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