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四荒开发主管部门、财政、物价、监察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一)侵占、挪用四荒出让金的;(二)向四荒开发者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