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第三章 开发者的权利与义务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四荒开发禁止下列行为:(一)除第二十一条以外的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二)25度以上的陡坡地开荒种植农作物;(三)破坏植被、道路、农田水利设施和生态环境;(四)掠夺式开发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和资源破坏;(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产业政策的其它行为。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