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第三章 开发者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七条已废止四荒开发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并负有保护自然资源和国家公用设施的义务。开发者在取得四荒使用权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开发内容、享有治理开发和生产经营自主权,开发形成的财产归己所有。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